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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性文件的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壹是規範性文件對行政相對人具有約束力和可執行性。行政相對人違反規範性文件規定的,行政機關有權依法采取行政強制措施並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二,規範性文件對行政機關具有約束力。規範性文件已經發布,非因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行政機關不得隨意撤銷或者變更。

第三,規範性文件是行政復議機關審理行政復議案件的依據,也是行政復議的對象。行政復議機關在審理案件時,不僅要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還要依據規範性文件。同時,對於復議機關自身或者下級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復議機關認為該文件與上位法相抵觸的,可以在其職權範圍內依法予以撤銷或者變更。對本級或者上級行政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復議機關認為該文件與上位法相抵觸的,應當提交上級機關或者其他有權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規範性文件在行政訴訟中可以由法院壹並審理。法院認為規範性文件違法的,不得作為認定行政行為合法性的依據,應當向制定機關提出處理建議和司法建議,並報備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違法,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對該規定進行審查:

(壹)國務院部門的規定;

(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規定;

(三)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

前款所列規定不包括國務院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規章。規章的審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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