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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可以作為立項的依據嗎?

法律分析:項目的立項只是項目前期工作中應辦理審批手續的壹個基本環節,之後還有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等諸多環節。就功能而言,項目的立項主要是解決項目的可行性問題,後續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施工圖等環節是對項目的進壹步深化。項目立項前,到規劃局辦理規劃用地許可證,取得規劃條件作為規劃設計的依據。然後委托規劃設計公司進行規劃設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條建設用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道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需要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準。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村莊和集鎮建設用地範圍內,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應當根據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報原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準。在批準的農用地轉用範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四十八條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予以公告,並聽取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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