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大規模農業的標準和法規

大規模農業的標準和法規

法律解析:規模化畜禽養殖場是指經當地農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飼養生豬、奶牛、蛋雞、肉雞的養殖場。具有壹定規模,指標為生豬出欄量大於等於500頭;手頭奶牛數量大於等於100;肉牛出欄量大於等於200頭;蛋雞存欄量大於或等於20000只;肉雞出欄≥50000只。規模化養殖場的標準是指國家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合作經濟組織建立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小區,發展規模化、標準化養殖。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安排畜禽養殖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畜牧合作經濟組織按照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建立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按農用地管理。

法律依據:《國務院畜禽規模養殖汙染防治條例》。

第壹條為了防治畜禽養殖汙染,促進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保護和改善環境,保障公眾健康,促進畜牧業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畜禽養殖場、小區的養殖汙染防治。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規模標準根據畜牧業發展和畜禽養殖汙染防治的要求確定。牧區放牧、養殖汙染防治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畜禽養殖汙染防治應當統籌考慮保護環境和促進畜牧業發展的需要,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實行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綜合利用、鼓勵引導。

  • 上一篇:關於法治的壹句名言
  • 下一篇:這個國家需要新冠肺炎疫苗嗎?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