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審判的,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
2.如果是第壹審案件,按照第壹審程序審理,對作出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抗訴;如果是第二審案件,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案件,應當按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終局的。
3.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6條
第二,司法監督可以撤訴嗎?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法院決定再審,原告可以申請撤訴,但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四十五條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原告經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也已經明確規定,原審原告可以變更或者放棄再審案件的部分或者全部訴訟請求。申請撤訴只是原審原告依法行使了自己的法定申訴權利。只要原審原告的撤訴申請屬實,不違反法律,法院當然應該允許。法院允許原審原告撤訴,原審判決也視為撤銷。如果原審判決確實錯誤,也起到了糾錯的作用。否則,原審原告將被強行剝奪上訴權。此外,從實踐角度來看,此類案件撤訴後,社會效果更好,當事人壹般不再糾纏訴訟和來訪。
我們可以理解為,按照規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本來是第壹審案件的,按照第壹審程序審理,對作出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抗訴。如果是第二審案件,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案件,應當按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終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