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7條第1款: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
第六十五條第壹款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
第七十二條第壹款: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
第八十條第壹款: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及其直屬機構中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機構,可以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制定規章。
第八十二條第壹款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制定規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