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第3條規定,勞動者享有以下權利:
(1)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
(二)獲得報酬和休息休假的權利;
(三)勞動安全衛生保護權;
(四)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
(5)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
(六)提交勞動爭議解決的權利;
(七)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包括:
1,依法組織和參加工會的權利(《勞動法》第七條);
2、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參與民主管理或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3.人與單位平等協商的權利(《勞動法》第8條);
4.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勞動法》第三十二條);
5.有權指揮、強令用人單位管理人員拒絕違章冒險作業(《勞動法》第五十六條);
6.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的權利(《勞動法》第8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