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四條,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第六條人民法院堅持司法公正,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遵守法定程序,依法保護個人和組織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尊重和保障人權。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二十九條審判案件,應當由合議庭或者審判員壹人獨任審理。合議庭和法官獨任審理的案件範圍由法律規定。
第三十條合議庭由法官或者法官、人民陪審員組成,成員為三人以上單數。合議庭由壹名法官主持。院長或者審判長參加案件審理時,應當親自擔任審判長。審判長主持審判並組織案件的評議,在評議案件時與合議庭其他成員享有同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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