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廢止《貴陽市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條例》(貴陽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二次會議於10月9日1997、11、21通過,貴州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壹次會議批準);根據貴州省第十壹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以2011.1.7批準的《貴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壹次修改;根據2017年6月2日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準的《貴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二、廢止《貴陽市水汙染防治條例》(2006 5438+0 1 9貴陽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2002 1 7貴州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批準;根據2009年7月29日貴州省第十壹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批準的《貴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貴陽市水汙染防治條例〉的決定》第壹次修正;根據2017年6月2日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準的《貴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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