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跪求專家解答,在線等!!法律的適用和法律的實施之間的最大區別

最大的區別?

法律的適用就是正義。廣義的執法是指壹切國家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及其公職人員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實施法律的活動。狹義上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職人員依法行使管理職權、履行職責、實施法律的活動,即執法。這裏是指狹義還是廣義?

司法是廣義的法律實施的壹部分。

如果是狹義的,那就是司法和執法的區別。所以,兩者的區別在於:

1.不同的主題。司法是司法機關及其公職人員適用法律的活動,執法是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職人員實施法律的活動。他們有不同的具體科目。

2.內容不壹樣。司法活動的對象是案件,其主要內容是裁判涉及法律問題的糾紛和爭議,處理相關案件,而執法是以國家的名義對社會進行綜合管理,行政事務涉及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執法的內容遠比司法廣泛。

3.不同的程序要求。司法活動有嚴格的程序要求,司法機關的活動壹般也有相應嚴格的程序規定。如果違反程序,司法行動將是無效和非法的。雖然執法活動也有相應的程序性規定,但由於執法活動本身的特點,特別是基於執法效率的要求,其程序性規定不如司法活動那樣嚴格和細致。

4.不同的倡議。司法活動是被動的,案件的發生是司法活動的前提。司法機關(尤其是審判機關)不能主動執行法律,只有受理案件後才能開展專門的法律適用活動,而執法具有很強的主動性。社會行政管理的責任要求行政機關積極實施法律,而不是根據相對人的意誌去制定和推出法律。

我不知道妳說的最大區別是什麽意思,因為我以前沒聽過這種表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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