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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局的執法基礎

法律解析:1993年2月22日,NPC第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8號頒布實施《國家安全法》,主要規定了國家安全機關履行的職責,特別是反間諜職責。但是,隨著國家安全形勢的發展變化,這部法律已經難以滿足全面維護國家安全各領域的需要。

201165438+10月1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壹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並據此廢止了2月22日通過的《國家安全法》,1993。

2065438+2005年7月1日,NPC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九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第六章公民和組織的義務和權利。

第七十七條公民和組織應當履行下列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

(壹)遵守憲法、法律和國家安全法規的有關規定;

(二)及時舉報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線索的;

(三)如實提供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已知證據;

(四)為國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或者其他協助的;

(五)向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和有關軍事機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協助;

(六)保守已知的國家秘密;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任何個人或者組織不得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不得向危害國家安全的個人或者組織提供任何資助或者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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