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失蹤工作的日期,應當根據實際損害程度和恢復狀況,並參照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或者法醫鑒定確定。賠償費用的標準可以根據受害人的工資標準或者實際收入計算。受害人是承包人或者個體工商戶的,誤工費的計算標準可以參照受害人壹定時期內的平均收入酌情確定。如果被害人承包的種植和養殖季節性很強。不及時操作會造成更大損失的,除受害人應當采取防止損失擴大的措施外,還可以責令侵權人采取防止損失擴大的措施。
法律客觀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七條,應當根據受害人的誤工費和收入確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如果受害人因受傷和殘疾而繼續缺勤,缺勤時間可以計算到殘疾日期的前壹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被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如果受害人不能提供證據證明自己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可以參考上壹年度上訴法院所在地同行業或者類似行業的職工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