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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國際法?

國際法的主要內容包括以下調整國家間關系的規則:屬地法、國際海洋法、國際航空法、外空法、國際環境法、外交關系法、領事關系法、國際條約法、國際組織法、國際人權法、國際刑法、國際爭端解決法和戰爭法。壹般意義上的國際法,即所謂國際法,是指國際公法,即國家之間通過協議形成的,或在國際交往中為各國所承認的,協調各國意誌,並以個別或集體國家的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原則、規則和規定的總和。

1.公海自由包括沿海國家和非沿海國家的下列項目:

1,航行自由;

2.捕魚自由;

3.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的自由,

4.飛越公海的自由。

二、各國應指示船舶的船長在對船舶、船員或乘客危害較小的範圍內懸掛其國旗:

1.營救在海上被發現有溺水危險的人;

2.當報告有人遇難需要幫助時,盡快前往救援;

3.碰撞後,救助對方船舶、船員和乘客,如有可能,將船名、船籍港和駛往的最近港口通知對方船舶。

法律依據:《公海公約》第1條指的是海洋中不屬於領水或內水的所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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