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海自由包括沿海國家和非沿海國家的下列項目:
1,航行自由;
2.捕魚自由;
3.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的自由,
4.飛越公海的自由。
二、各國應指示船舶的船長在對船舶、船員或乘客危害較小的範圍內懸掛其國旗:
1.營救在海上被發現有溺水危險的人;
2.當報告有人遇難需要幫助時,盡快前往救援;
3.碰撞後,救助對方船舶、船員和乘客,如有可能,將船名、船籍港和駛往的最近港口通知對方船舶。
法律依據:《公海公約》第1條指的是海洋中不屬於領水或內水的所有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