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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個民事習慣作為民法的淵源,必須滿足什麽條件?

民事習慣應該是當地的交易習慣等。它們作為民法的淵源,必須在壹定範圍內得到廣泛認可,在社會上普遍流行和被接受。它們具有歷史性和持久性,符合社會習俗和道德規範。

法律分析

習慣在語義上主要有兩個意思。第壹個是指人在生活中形成的壹種思維定勢,第二個是指人對新的生活環境的適應。壹般來說,法律上的“習慣”是指第壹種,法律上還有“民事習慣”壹詞。民事習慣是在不涉及公權力的情況下,通過調整相互之間的私人權利和義務而逐漸形成的壹種慣例。民事習慣應具有以下特征。首先,它是普遍的。只有當民事習慣在特定地區廣泛存在,人們願意按照這種習慣解決民事糾紛和矛盾時,它才能存在。第二,妥協。民事習慣是每個人在調整其私人權利和義務的過程中,通過相互協商、相互妥協、相互讓步而接受的公平正義的結果。第三,是強制性的。民事習慣的強制性更多的是來自人們內部的強制,而不是來自法律。民事習慣是人們調整私人權利義務時形成的壹種思維定勢,這種意識更多的是人們內心的壹種強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條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法律地位平等。

第五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根據自己的意願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第六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恪守信用。

第八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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