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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貨運代理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法律主觀性: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的民事法律地位:

1.代理國際貨運代理業務,接受進出口貨物的收貨人、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義或者以自己的名義辦理相關業務,收取代理費或者傭金;

2.作為獨立經營者,從事國際貨運代理業務,接受委托,簽發運輸單證,履行運輸合同,收取運費和服務費。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貨運代理管理規定實施細則(試行)

第二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以下簡稱國際貨代企業)可以代理進出口貨物的收貨人和發貨人,也可以作為獨立經營者從事國際貨運代理業務。國際貨運代理企業作為代理人從事國際貨運代理業務,是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接受進出口貨物的收貨人、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義或者以自己的名義辦理相關業務,並收取代理費或者傭金。國際貨運代理企業作為獨立的經營者,從事國際貨運代理業務,是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接受進出口貨物的收貨人、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的委托,簽發運輸單證,履行運輸合同,收取運費和服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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