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中心的管轄權僅限於該締約國與另壹締約國國民之間因投資而直接產生的任何“法律糾紛”。爭議必須是關於相關法律權利或義務的存在和範圍,或者是關於違法法律義務的賠償性質或範圍。
進行仲裁時,中心應首先適用雙方選擇的法律;當雙方未能作出選擇或達成協議時,仲裁庭可適用締約國的法律以及可能適用的相關國際法規則。經雙方當事人授權,仲裁庭也可以“公平誠信”的方式作出裁決,即進行友好仲裁。
根據《公約》,仲裁庭應由其仲裁員的多數票就該問題作出決定,未經雙方同意,中心不得公布裁決。各締約國應承認根據本公約作出的裁決具有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