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案可以認定為涉外侵權損害賠償。本案的涉外因素是侵權事實發生在外國,原告在外國船舶上工作。
(2)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46條第1款的規定,侵權損害賠償適用侵權行為發生地法律。如果雙方在同壹國家有相同的國籍或住所,也可以適用雙方本國或住所的法律。在這種情況下,侵權地是土耳其,所以似乎應該適用土耳其法律。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87條規定,侵權行為發生地法律包括侵權行為發生地法律和侵權結果發生地法律。兩者不壹致的,人民法院可以選擇適用。本案中,A回國治療時被診斷為截肢,並為此支付了治療費,可視為侵權結果發生地。這個結果發生在中國,所以可以適用中國的法律。另外,本案中,雙方國籍相同,在中國有住所,也可以適用中國的法律。
(3)不適用於本案。本案屬於侵權損害賠償問題,不屬於合同責任問題。而且甲方只是合同壹方提供的履行合同的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法律關系與合同法律關系無關。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的主體只能是受害人本人,海達公司不能代替。因此,在這種情況下,不存在適用《香港雇員補償條例》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