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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據安全法定義的數據是指電子或其他方式。

《數據安全法》中定義的數據是指以下通過電子或其他方式介紹的數據:

數據安全中的數據是指以電子或其他方式記錄的任何信息。

《數據安全法》第三條明確,數據安全是指采取必要措施,保證數據處於有效保護和合法利用的狀態,並具有保證持續安全的能力。本法所稱數據,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信息。從個人使用手機、電腦等電子產品時瀏覽的網頁,下載的應用、存儲的文件,到互聯網網站、手機應用軟件、各種政府平臺,都是數據。

《數據安全法》第二十壹條明確提出,國家建立數據分類分級保護制度,根據數據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程度以及壹旦被篡改、破壞、泄露或者非法獲取、使用,對國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個人、組織合法權益的危害程度,對數據進行保護。

淺談政務數據安全性和開放性

為保障政府數據安全,促進政府數據開放利用,草案主要作出以下規定:

壹是對推進電子政務建設,增強運用數據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能力提出了要求。

二是規定國家機關收集、使用數據應當在法定職責範圍內,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落實數據安全保護責任,確保政府數據安全。

三是規定國家機關委托他人存儲、處理或者向他人提供政府數據的審批要件和監督義務。四是要求國家機關按照規定及時準確公開政府數據,制定政府數據開放目錄工程,建設政府數據開放平臺,推進政府數據開放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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