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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私法中有哪些排除外國法律適用的制度?

國際私法中的五大制度在壹定程度上具有限制外國法適用和擴大國內法適用的功能。

1,仁智

反射是指根據法院地國的沖突規範應適用外國法律,但根據該外國的沖突規範應適用法院地法的壹種涉外民事法律關系,即法院適用自己實體法的法律適用方法。

反致制度的真正目的是排除外國實體法,使國內實體法適用。這壹制度確立於1878年法國法院對“沃格爾案”的判決,此後被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國際私法和壹些國際公約所采納。

2.識別

認定,也稱分類和定性,是指按照壹定的法律體系對相關事實或問題進行分類和定性,將其歸入壹定的法律範疇,並對相關沖突規範進行解釋的過程。在國際私法實踐中,大多數國家以法院地法為主要認定依據,同時在必要時兼顧其他相關法律。

3.外國法律的識別

外國法的認定,是指壹國法院根據本國的沖突規範,規定應當適用某壹外國實體法時,以某種方式確定該外國實體法具體內容的過程。認定外國法的首要問題是確定外國法的內容和性質,這對準確認定和適用外國法具有重要意義。

4、公共* * *訂餐

公共秩序保留是指壹國法院在處理國際民商事案件時,應當根據國內沖突規範適用所引用的外國法律,但所引用的外國法律違反了法院所在國(國內)的公共秩序,因此該國法院排除或者拒絕適用所引用的外國法律。

5、法律規避

國際私法中的法律規避,是指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中的當事人故意制造某種連接點,以避開應當對其適用的法律,從而適用對其有利的法律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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