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反間諜法
第三十九條?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履行預防、制止和懲治間諜活動以外的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職責,適用本法有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明知他人實施間諜活動,在國家安全機關調查有關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時拒絕提供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予以處罰,或者由國家安全機關處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擴展數據
根據反間諜法
第三十八條?本法所稱間諜活動,是指下列行為:
(壹)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進行或者指使、資助他人活動,或者境內外機構、組織、個人與其相勾結,進行危害中國人民國家安全活動的;
(二)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的;
(三)境外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以外的機構、組織、個人或者境內機構、組織、個人與其相勾結,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或者指使、引誘、收買國家工作人員的;
(四)指揮敵人攻擊目標;
(五)從事其他間諜活動的。
墊江縣人大常委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