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處罰權,國家安全機關有權對輕微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人處以警告或者罰款;
2、偵查、拘留、逮捕等權利,國家安全機關因偵查間諜活動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嚴格的審批程序,可以采取技術偵察措施。
法律依據:《反間諜法》第十二條,國家安全機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嚴格的審批程序,可以采取技術偵察措施。
《反間諜法》第十三條:國家安全機關根據反間諜工作的需要,可以按照規定對有關組織和個人的電子通信工具、設備以及其他設備、設施進行檢查。檢查中發現有危害國家安全情形的,國家安全機關應當責令其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後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對依照前款規定查封、扣押的設備、設施,危害國家安全的情形消除後,國家安全機關應當及時解除查封、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