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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物權法的目的

首先,從立法技術的角度來看,公權和私權具有完全不同的屬性和特征。在公法關系中,壹方(或雙方)作為公權主體參與,涉及公眾利益,其基本特征是主體之間存在隸屬關系;在私法關系中,雙方作為私人主體(民事主體)參與,所涉及的私人利益基本表現為主體間地位平等。這種根本區別決定了公法和私法完全不同的調整方法和基本理念。如果法律混雜,法律規則的設計和適用就會壹塌糊塗,法律的規範作用就難以發揮。

其次,從法律的平衡功能來看,公權和私權分別代表著不同的、對立的利益。劃分公法與私法,既可以正確界定公權與私權的確切範圍,又可以明確公權與私權可能發生沖突和碰撞的臨界點並加以整合,從而預防沖突,確定沖突解決的依據。

第三,在公權和私權之間,公權以國家為主體,私權以個人為主體;公權力強,私權力弱。因此,為了防止私權受到公權的侵犯,必須將私人生活(市民社會)與公共生活(政治國家)分離開來,由民法規定私人生活的基本規範,遵循私權神聖和私法自治的原則,排除國家公權力的不當幹預,以達到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和平和諧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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