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參考以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第五十壹條供應商對政府采購活動有疑問的,可以向采購人提出,采購人應當及時答復,但答復的內容不得涉及商業秘密。
第五十二條供應商認為其權益受到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損害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采購人提出書面質疑。
第五十三條采購人應當在收到供應商書面質疑後七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並書面通知被質疑的供應商和其他相關供應商,但答復的內容不得涉及商業秘密。
第五十四條采購人委托采購代理機構采購的,供應商可以向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詢問或者質疑,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依照本法第五十壹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對采購人委托範圍內的事項予以答復。
第五十五條供應商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答復不滿意,或者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未在規定時間內作出答復的,可以在答復期滿後15個工作日內向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投訴。
第五十六條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投訴後三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投訴處理決定,並書面通知投訴人和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