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進壹步減輕企業負擔激發企業活力的通知》。二是推進註冊制改革取得新突破。
(三)加大住所和經營場所登記改革力度。支持省級人民政府統籌開展住所和經營場所分開登記試點。市場主體可以登記壹個住所和多個經營場所。以住所地為郵寄地址和司法文書(含行政執法文書)送達地進行登記,實行自主聲明承諾制度。對於經營場所,各地可結合實際情況制定相關管理辦法。對在住所以外開展經營活動、由同壹縣級登記機關管轄的市場主體,無需設立分支機構、申請追加經營場所登記,方便企業擴大經營規模。
(四)提高企業名稱申報系統的智能化水平。依法規範企業名稱登記管理,運用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技術手段,加強限制用字實時維護,提高對不當用字的分析識別能力。推進與商標等商業標識數據庫的互聯共享,豐富面向企業的通知提示內容。探索“企業承諾+事中事後監管”,減少“近似名稱”人工幹預。加強知名企業名稱和品牌保護,建立名稱爭議處理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