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信托有限公司訴XXX貿易有限公司、XXX擔保有限公司、XXX陳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壹案經中院壹審,於近日審結。本案中,原告主張被告應償還借款本息,並承擔訴訟費等相關費用。代理人作為原告的代理人,在開庭前做了充分的準備,並向法庭出示了收集到的相關證據材料,有力地支持了原告的觀點。庭審中,被告認為保證人XXX擔保有限公司、陳某某不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作為連帶保證責任保證人的保證期間已過。對於上述觀點,代理人明確指出,保證人的保證期間在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後仍在法定保證責任期間內,並未超出保證範圍。庭審中,被告還提出原告主張的律師費不應由被告承擔,並認為律師費不屬於必要支出,應由原告本人承擔,不應由被告承擔。該代理人依據《金融借款合同》中的相關規定,有利地反駁了被告的觀點,請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合理的維權費用。綜上,原告主張被告XXX貿易有限公司立即支付萬元貸款本金、元利息及XXXXXXXX元本息,並要求保證人被告XX擔保有限公司及被告三陳某某對上述貸款本金、逾期還款利息及原告為實現債權所支付的全部費用承擔連帶責任,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最終,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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