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承擔全市監獄管理責任,制定監獄工作發展規劃,指導和監督監獄刑罰執行和罪犯改造工作,監督監獄執法活動和監管場所安全穩定。
(三)負責全市勞動教養管理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指導和監督全市勞動教養工作的實施;指導和監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統戒毒場所的管理工作。
(四)制定全市法制宣傳教育計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普法、依法治理和對外法制宣傳。承擔市普法依法治理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五)負責對全市律師和公證員的指導和監督並承擔相應的責任。
(六)監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
(七)負責全市人民調解、教育和安置工作;指導全市司法所和基層法律服務所的建設;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配合人民法院做好人民陪審員工作。
(八)負責指導和管理全市社區矯正工作。
(九)按規定參加青島市國家司法考試。
(十)根據省司法廳的委托,承擔本市司法鑒定人和司法鑒定機構的相關管理工作。
(十壹)負責司法行政所需行政經費的編制、申報和監督使用;監督管理監獄、勞教所的國有資產;負責全市司法行政系統警用裝備的管理;指導監獄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和企業改革。
(十二)指導司法行政系統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隊伍建設,負責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的警務管理和警務監督。協區(市)司法局領導幹部。
(十三)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