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憲法的有關規定:
第壹百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
第壹百三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
第壹百三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審判機關。
第壹百三十七條最高人民檢察院是最高檢察機關。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的有關規定
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分為:
(壹)最高人民法院;
(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
(三)專門人民法院。
第十三條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分為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
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審理下列案件:
(壹)依法屬於自己管轄,認為應當由自己管轄的第壹審案件;
(二)不服高級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上訴、抗訴案件;
(三)按照NPC常務委員會的規定提起的申訴、抗訴案件;
(四)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起的再審案件;
(五)高級人民法院報請核準的死刑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