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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憲法地位

它們是:國家司法機關和國家法律監督機關。

根據憲法的有關規定:

第壹百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

第壹百三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

第壹百三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審判機關。

第壹百三十七條最高人民檢察院是最高檢察機關。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的有關規定

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分為:

(壹)最高人民法院;

(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

(三)專門人民法院。

第十三條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分為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

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審理下列案件:

(壹)依法屬於自己管轄,認為應當由自己管轄的第壹審案件;

(二)不服高級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上訴、抗訴案件;

(三)按照NPC常務委員會的規定提起的申訴、抗訴案件;

(四)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起的再審案件;

(五)高級人民法院報請核準的死刑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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