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國家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險購買制度。
NPC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的決定將於4月1日起施行。修改後的法律明確,國家對可再生能源發電實行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
修訂後的可再生能源法共分8章33條,分別是總則、資源調查和開發規劃、產業引導和技術支持、推廣應用、價格管理和成本補償、經濟激勵和監管措施、法律責任和附則。
根據修訂後的法律,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中長期總量目標和可再生能源技術發展狀況,制定全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報國務院批準後實施。國家設立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資金來源包括國家財政年度安排的專項資金和依法征收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收入。
著作權法修改後的重新出版。
NPC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將於1年4月6日起施行。根據本決定,著作權法將作相應修改,條文順序調整後,重新公布。
決定將著作權法第四條修改為:著作權人行使著作權時,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國家依法對作品的出版和傳播進行監督管理。此外,增加壹條,作為第二十六條:以著作權出質的,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向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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