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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征稅款管理辦法

法律分析:主管稅務機關與代征單位協商後,簽訂委托代征協議,根據協議確定雙方的責任和義務。1.核定稅種、征稅範圍、申報期和納稅期。受委托單位應填寫《委托代征稅款登記表》並報送主管稅務機關。稅務機關確認管理環節在核實稅種、範圍、申報期、納稅期後,對征收單位進行核算。2.稅務鑒定證書發放管理環節向受托人發放委托代征稅款證書。在下列情況下,稅務機關應及時與受委托納稅人辦理委托代征稅款協議的終止:因受委托稅務機關自身工作變動、改組、分立、合並、聯營或停業、撤銷等原因需要終止委托代征稅款協議時,主管稅務機關應收集票證說明書、壹般完稅憑證、定額完稅憑證等資料,在協議規定的期限內結清委托稅款。

法律依據:NPC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將第三條修改為:“個人所得稅稅率:“(壹)綜合所得,適用3%至45%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二)營業收入,適用5%至35%的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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