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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夥的執行合夥人是什麽意思?

法律解析:合夥企業事務的執行人也叫“合夥企業負責人”。由全體合夥人選舉產生的負責合夥企業日常事務的合夥人,委托給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普通合夥人。合夥事務的執行人壹經指定,即為合夥企業的代理人,無正當理由不得辭職或辭退。合夥事務執行人執行業務所產生的法律後果,由合夥企業和其他合夥人承擔。任何合夥人都不能因執行人的過錯而推卸責任。但在合夥企業內部,各合夥人有權向因故意或過失造成其損失的執行人主張賠償。除非在緊急情況下無法與其他合夥人商量,合夥企業重大事務的執行必須征得全體合夥人的同意,執行人不得擅自決策,否則對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也應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二十七條。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委托壹名或者數名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的,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事務。不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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