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官捐獻以自願、無償為原則,特別是以下兩種情況: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自願書面申請器官捐獻登記,不註銷登記,死亡後再進行器官捐獻;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器官捐獻,死後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書面同意捐獻器官。
另據報道,器官捐獻不涉及死刑犯活體器官捐獻和屍體器官捐獻。
讓生命在別人身上延續是有意義的:
作為公民,我們對器官捐獻的相關知識和法律法規知之甚少。壹方面,有關部門和媒體在這方面的宣傳很少,很多人不清楚器官捐獻的具體定義,比如體內可以捐獻什麽,遺體捐獻需要什麽條件等等;另壹方面,現實生活中,很多人的觀念還是比較保守的。對於死去的親人,多年來的傳統觀念是“入土為安”,提倡土葬。
後來人們雖然逐漸接受火葬,但仍受“身富而膚受父母影響”的觀念影響,要求在保存肢體的同時火化。很多人會有壹段時間心理上無法接受解剖親人的屍體或者捐獻有用的器官給別人治病。
我個人認為這需要媒體的進壹步宣傳,讓人們真正認識到,把已故親人的有用器官捐獻出來給別人治病,其實是把親人的生命延續在別人身上的行為,是壹種無限的功德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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