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
第四條電力設施受國家保護。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危害電力設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電能。
第二十六條供電營業區內的供電營業機構有義務按照國家規定為本營業區內的用戶供電;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拒絕向其營業區域內申請用電的單位和個人供電。
申請新增用電、臨時用電、增加用電、變更用電和終止用電,應當按照規定程序辦理手續。
供電企業應當在其營業場所公布用電程序、制度和收費標準,為用戶提供信息。
第二十九條供電企業在發電和供電系統正常時,應當繼續向用戶供電,不得中斷。因供電設施檢修、依法限電或者用戶違法用電等原因需要中斷供電時,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前通知用戶。
用戶對供電企業中斷供電有異議的,可以向電力管理部門投訴;受理投訴的電力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