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警法》第二十八條。為了預防、制止和處罰違反我國陸地領土、內水或領海安全、海關、金融、衛生或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海洋警察機關有權在毗連區行使管制權,依法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堅持獨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堅持相互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幹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五項原則,維護以聯合國為核心的國際體系和以國際法為基礎的國際秩序,發展同世界各國的友好合作,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