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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墾土地國家標準

法律分析:土地整治的範圍包括以下六種情況:1。因露天采礦、取土、挖砂、采石等生產建設活動直接破壞的土地;2.在地下開采等生產活動中造成地面沈降和塌陷的土地;3.工礦企業排土場、尾礦庫、電廠貯灰場、煉鋼廠爐渣和城市垃圾占用的土地;4.工業汙水造成的土壤汙染池;5 .因建築物搬遷等原因而廢棄的水利工程、廢棄的道路(包括鐵路和公路)、廢棄的土地;6.其他貧瘠的荒地。三。耕地占用稅的征收範圍農村耕地占用稅的含義:對農村耕地、農田、山地、園地、菜地等農用地進行非農業建設征收的壹種稅。農村耕地占用稅的征收範圍: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鄉鎮集體、農村居民及其他使用農業耕地進行其他非農業建設的公民。比如在耕地上建房的農民。

法律依據:《土地復墾條例》第三十二條。土地復墾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復墾被生產建設活動破壞的耕地、林地、草地和其他農用地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退還其繳納的耕地占用稅。第三十四條因歷史遺留問題和自然災害損毀的國有土地的權利人、因歷史遺留問題和自然災害損毀的農民集體土地的所有權人和權利人自行將損毀的土地復墾為耕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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