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關於臨時工的規定
第十七條臨時工和正式員工壹樣,要遵守公司的規章制度,也要出勤。
第十八條除特殊情況外,臨時工的聘用期限不得超過1年。
第十九條臨時工轉為正式職工應經過正常的錄用手續,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錄用權,其臨時工齡可累計為連續工齡。
第二十條各部門使用臨時工的所有費用均列入部門總費用,並進行成本效益評估。
第二十壹條公司可以根據勞動合同辭退臨時工。
第二十二條臨時工可以按照勞動合同辭職。
第二十三條未按勞動合同條款解除勞動合同,給壹方造成損失的,應根據損失和責任予以賠償。
第二十四條勞動合同期內因解除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的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