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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對全球變暖的國家措施

中國於2017年啟動了全國碳排放交易體系,並將應對氣候變化行動納入“十三五”發展規劃。此外,在氣候控制方面,中國積極推動南南合作,在力所能及的範圍內向發展水平相對落後的國家和地區提供支持。從2011到2014,中國政府共撥款2.7億元人民幣幫助發展中國家提高應對氣候變化的能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四條保護環境是國家的基本國策。

國家采取有利於節約和循環利用資源、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使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

第五條環境保護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負責的原則。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防止和減少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並對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公民應當增強環保意識,采取低碳節儉的生活方式,自覺履行環保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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