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按期向買受人交付符合交付條件的商品房。未按期交付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原因需要延期交付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及時告知買受人。?
2.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時設立樣板房的,應當說明實際交付的商品房質量、設備、裝飾是否與樣板房壹致。未作說明的,實際交付的商品房應當與樣板房壹致。?
3.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時,應當按照《商品房實行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的規定》向買受人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4.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對所售商品房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保修範圍、保修期限、保修責任等內容。保修期從交付之日起計算。?
擴展數據:
商品房交付方式: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房屋轉移占有的,視為房屋交付,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後由商品房買受人承擔。
商品房買受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出賣人書面交付通知的,自書面交付通知載明的交付日期起,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商品房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從上述司法解釋可以看出,房屋轉移占有視為房屋交付,但合同當事人對商品房交付要求另有具體明確約定的除外。因此,在實踐中,“領鑰匙”等方式均可視為交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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