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強農民工勞動技能培訓,進壹步提高其就業能力。
2、建立健全勞務輸出機構和勞務輸出激勵機制。鼓勵社會各界提供縣外就業信息,鼓勵個人和社會組織承接勞務輸出和就業承包項目。
3.建立健全流動人口登記制度和聯誼組織,加強與流動人口的聯系。
4.認真學習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搞好對口交流,切實保障農民工利益。
5、鼓勵和支持農民工返鄉創業。
6.解決農民工的後顧之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條國家通過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創造就業條件,擴大就業機會。
第六十六條國家通過各種途徑采取各種措施,發展職業培訓,開發勞動者的職業技能,提高勞動者素質,增強勞動者的就業能力和工作能力。
第七十條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和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和生育時得到幫助和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