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從1到懷孕6個月,每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於懷孕確認和健康培訓;
2.懷孕第六至第七個月,每月可享受1天假期;
3.懷孕第八個月,每月可享受2天假期;
4.懷孕9個月以上,每月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計入孕前假。
國家規定女職工懷孕後享受產假。在規定範圍內,孕婦到醫院產檢,按正常出勤對待。
產假是用來保護女性合法權益的。因此,孕婦可以根據自身情況,在申訴國家規定的範圍內,到醫院進行正常的產檢。懷孕的女職工在工作時間內進行產檢的,應當算作工作時間。
女職工懷孕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體力勞動或者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延長工作時間;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核減。
產假按照醫囑執行。只要醫生認為有必要檢查,就必須檢查,用人單位應當給予相關便利。因此,員工可以憑自己在醫院備案的卡片請假,卡片上會註明下次產假的日期。
法規
女職工勞動保護的特別規定
第六條女職工懷孕期間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減少其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適應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工作時間內安排壹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女職工在工作時間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工作時間。第七條女職工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休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1個嬰兒,產假可增加15天。
懷孕後不滿4個月流產的女員工有權享受15天產假;懷孕4個月後流產者有權享受42天的產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