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壹第壹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壹)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入學考試、公務員錄用考試中組織作弊的;
(二)導致考試延期、取消或者啟用的;
(三)考試工作人員組織考試作弊的;
(四)組織考生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作弊的;
(五)多次組織考試作弊的;
(六)組織三十人以上作弊的;
(七)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
(八)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
(九)其他嚴重情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