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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法定節假日不計入產假。

法律分析

勞動婦女分娩前後的產假壹般為分娩前半個月至分娩後兩個半月。晚婚晚育者,分娩前後可長達四個月,女職工可享受不少於90天的產假。另外,因為產假是階段性假期,以自然日計算,休息日和法定節假日都包含在產假內。產假期間,用人單位不得降低其工資、解除或者以其他形式終止勞動合同。無論是用人單位支付產假工資,還是女職工享受生育津貼,用人單位和女職工本人仍應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繳納單位承擔的部分,職工承擔的部分由女職工繳納。

法律依據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女職工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休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1個嬰兒,產假可增加15天。懷孕後不滿4個月流產的女員工有權享受15天產假;懷孕4個月後流產者有權享受42天的產假。第八條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女職工產假前的工資標準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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