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條例》:
第八條貨運機動車除駕駛室和經批準有固定座位的車廂外,任何部位不得載人。兩輪摩托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不準載人。
第十條高速公路中,第壹條車道為超車道,第二條、第三條及其他車道為行車道,沿機動車行駛方向從左側算起。
第十壹條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正常行駛時,最低時速不得低於五十公裏。小型客車的最高時速,不得高於120公裏;大型客車和貨車不得高於90公裏;摩托車不得高於80公裏,不得載人。但是,限速交通標誌或者限速路面標線指示的速度與上述規定不壹致的,應當遵守標誌或者標線的規定。
第十二條機動車進入高速公路起點後,應當盡快提高車速至五十公裏以上。
從匝道入口進入高速公路的車輛,必須在加速車道內加速,並開啟左轉向燈。駛入車道時,不準妨礙其他車輛的正常行駛。
第十三條機動車駛離高速公路時,應當按照出口警示標誌駛入與出口相連的車道,並減速行駛。當它從匝道離開高速公路時,必須提前打開右轉向燈,駛入減速車道,然後駛離匝道。
擴展數據:
第十四條機動車通過高速公路時,應當在車道上行駛。
設計時速130公裏以上的小型客車在第二車道行駛;設計時速低於130公裏的大型客車、貨車和小型客車在第三車道行駛。
四車道以上的,設計時速130公裏以上的小型客車在二、三車道行駛;設計時速低於130公裏的大型客車、貨車和小型客車在第三、四車道或者向右延伸的車道行駛。
摩托車在最右邊的車道行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