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照《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第四章第八點,居住建築與相鄰建築物、構築物的間距應在綜合考慮日照、采光、通風、管道敷設、視覺衛生、防災等要求的基礎上確定,並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
參照《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第四章第九點,居住建築的間距應符合表4.0.9的規定,在某些情況下,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1,老年人居住建築日照標準冬季不應少於2小時日照;
2.在原設計建築外增加任何設施,不得降低相鄰房屋原有日照標準,但對既有居住建築進行無障礙改造、安裝電梯的除外;
3.舊區改造項目新建居住建築日照標準不應低於嚴寒日日照時數1h。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建設建築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不得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
擴展數據
采光權的維權主體:房屋出售前的房屋開發商、房屋所有權人或未取得房產證已完成交款的買受人、房屋承租人均可成為采光權的維權主體。
采光權的關鍵:業主采光受到實質性影響。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不動產相鄰各方應當本著方便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交通、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東方紅林業局-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
百度百科-照明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