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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規定必須送檢的材料

根據規定,下列試塊、試件和材料必須見證取樣並送檢:

1,承重結構混凝土試塊;

2.承重墻砌築砂漿試塊;

3.承重結構用鋼筋和連接接頭試樣;

4.承重墻用磚和混凝土小砌塊;

5.用於混合混凝土和砌築砂漿的水泥;

6.承重結構混凝土中使用的外加劑;

7.用於地下、屋頂和浴室的防水材料;

8、用於道路路基和路面的材料或試件;

9、市政工程、業主或監理單位的項目負責人認為與質量密切相關的材料或構件;

10、國家要求見證取樣和檢驗的其他試塊、試件和材料。

工程建設單位或監理單位應向建設單位、工程質量監督站和工程檢測單位提交《見證單位和見證人員委托書》。委托書應當載明見證單位和本項目見證人的名稱、證書編號和見證人編號,見證人不得少於2人。檢驗單位接受委托檢驗任務時,必須填寫委托單,見證人應出示見證證明,並在檢驗委托單上簽字。檢測單位必須實行密碼管理制度。

綜上所述,施工企業取樣人員在現場取樣制作樣品時,必須有見證人在場,並對樣品進行監護,與委托檢驗的檢驗人員共同采取有效的樣品封存措施或將樣品送至檢測單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五十九條

建築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對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進行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

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對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檢驗情況應當有書面記錄,並有專人簽字;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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