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中戶:四至五人,申請建築面積不超過110平方米;
(3)大家庭:即六人以上,申請建築面積不超過125平方米。
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使用非耕地的,每檔最多可增加15平方米;山區有條件利用荒坡、荒山建房的地方,每檔最多可增加35平方米。宅基地面積標準(包括附屬建築和庭院用地),最大使用耕地不得超過125平方米;其他用地最高不得超過140平方米;有條件利用山區荒地、荒坡的,最多不超過160平方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條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享有對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使用該土地建造房屋及其附屬設施。
第363條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364條
因自然災害等原因喪失宅基地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依法進行再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