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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禁止BOT模式。

法律分析:BOT模式是民營企業參與基礎設施建設,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的壹種方式。我國壹般稱之為“特許權”,是指政府部門與民營企業(項目公司)就某壹基礎設施項目簽訂特許權協議,授權簽約方的民營企業(包括外企)承擔該項目的投融資、建設和維護。在協議規定的特許期內,允許為特定公共基礎設施的建設和運營融資,允許通過向用戶收費或銷售產品的方式償還貸款,收回投資,賺取利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下列建設工程,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和材料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

(壹)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由國家融資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前款所列項目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由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

法律或者國務院對必須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的範圍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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