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關系是以雇主和勞動者之間的生產要素組合為基礎的;勞動關系是在雙方同意的基礎上產生的。
2.適用的法律不同。勞動關系主要由民法、合同法和經濟法調整,勞動關系由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調整。
3.學科資質不同。勞動關系的主體只能是法人或組織,即用人單位,另壹方必須是勞動者個人。勞動關系的主體不能同時是自然人和法人或組織;勞動關系雙方可以同時是法人、組織和公民,也可以是公民和法人、組織。
4.主體的性質及其關系是不同的。不僅有財產關系即經濟關系,還有人身關系即行政隸屬關系。勞動者除了提供勞動,還必須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服從其安排,遵守其規章制度(如考勤、考核),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員工。但是,勞動關系雙方之間只有財產關系,即經濟關系,沒有屬性。沒有行政隸屬關系,沒有管理與被管理、支配與被支配的權利和義務。勞動者提供勞動服務,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報酬,兩者是獨立平等的。這是勞動關系和勞資關系最基本、最明顯的區別。
所以不能僅憑四個月來判斷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