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我國勞動法沒有明確規定年終獎必須由企業發放,但是關於年終獎是否發放以及如何發放,還是有章可循的。簡而言之,勞動合同裏有約定,約定說了算;如果沒有約定,但對單猜有規定,則規定說了算;沒有協議和規定,實行同工同酬。也就是說,如果公司有協議,就必須出具。如果約定因各種原因不發年終獎,就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需要承擔壹定的法律責任。
而且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約定的年終獎是工資的組成部分,不發也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法律依據如下:
根據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構成的規定,工資總額是指壹定時期內各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體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包括生產獎金。對於生產獎的範圍,根據國家統計局對壹些具體領域的解釋,主要包括超產獎、質量獎、年終獎(勞動分紅)等。
根據《勞動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無權無故克扣或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可見,年終獎也是工資的壹部分。如果工襪改裝合同中有壹定數額的年終獎,單位應該按時足額發放。
二是單位已約定如果年終獎不發如何維權。
我們需要註意勞動合同中關於年終獎的條款。如有異議,可先與公司確認,或提出異議。如果公司還是不承認年終獎或者拒發,作為勞動者,我們需要這樣維護自己的權利:
1?如有爭議,可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或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勞動仲裁申請。
2?如有爭議,員工應註意保留相關證據,如勞動合同、工資支付憑證、用人單位關於年終獎發放的規章制度、員工手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