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道路運輸車輛,包括用於道路營運的乘用車、危險貨物運輸車、半掛牽引車和重型載貨汽車(總質量12噸及以上的普通貨運車輛)。
第八條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平臺和車載終端應當通過相關專業機構的標準符合性技術審查。交通運輸部將對通過標準符合性技術審查的系統平臺和車載終端發布公告。
擴展數據:
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
第九條道路旅客運輸企業、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重型載貨汽車(含)以上道路貨物運輸企業應當按照標準建設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平臺,或者使用符合條件的社會化衛星定位系統監控平臺,對其道路運輸車輛和駕駛人的運行過程進行實時監控管理。
車輛生產企業為道路運輸車輛安裝符合標準的衛星定位裝置後,應當隨車附上相關安裝證明材料。
《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已經2065年2月6日交通運輸部第13次部務會議通過,並於2065年10月28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交通運輸部、公安部聯合發布。
《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共分六章四十二條,包括總則、制度建設、車輛監控、監督檢查、法律責任和附則,自04年7月1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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