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擅自操作公共燃氣閥門;
(二)將燃氣管道作為承重支架或接地引線;
(三)安裝、使用不符合氣源要求的燃氣燃燒器具的;
(四)擅自安裝、改裝、拆除室內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裝置;
(五)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使用和儲存燃氣;
(六)挪用燃氣;
(七)改變燃氣用途或者改用燃氣。
壹、燃氣用戶應遵守下列規定:
(壹)按照使用計劃,正確使用燃氣;
(二)禁止盜用或轉供燃氣;
(3)嚴禁加熱液化石油氣鋼瓶;
二、燃氣供應企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壹)燃氣的氣質和壓力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確保安全穩定供氣,不得無故停止供氣;
(二)禁止向無城市燃氣企業資質證書的單位提供經營性氣源;
(三)不得強制用戶在指定地點購買指定的燃氣器具;
三、燃氣發展規劃的內容應包括:
1,氣源
2.氣體類型
3、供氣方式和規模
法律依據: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
第二十七條燃氣用戶應當遵守安全用氣規則,使用合格的燃氣燃燒器具和氣瓶,及時更換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壽命已滿的燃氣燃燒器具和連接管道,並按照約定期限繳納燃氣費。
單位燃氣用戶還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運行維護人員的燃氣安全知識和操作技能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