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條違反規定超計劃生育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懲罰的類型和適用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已經2007年4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173次常務會議通過,2007年4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495號令公布。《規定》分為總則、處罰種類和適用、違法違紀行為及其適用的處罰、處罰權限、處罰程序、對處罰的申訴、附則,自2007年6月1日起實施。實施後,1988國務院9月3日發布的《國家行政機關貪汙賄賂行政處罰暫行規定》即行廢止。
第六條對行政機關公務員的處分分為:
(1)警告
(二)記過;
(三)記大過;
(4)降職;
(五)辭退;
(6)開除。
第七條行政機關公務員受處分的期限如下:
(壹)警告,6個月;
(二)記過,12個月;
(3)記大過,18個月;
(4)降級撤職24個月。
第八條行政機關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職級。其中,受到記過、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被撤銷職務的,按照規定降級。